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简称“浙马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Marathons and Running Association简称ZMRA。
第二条 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马拉松及路跑运动的专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马拉松及路跑组织承办单位、马拉松赛事运营单位、新闻媒体和马拉松爱好者,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马拉松运动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丰富群众的业余文体生活,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省体育大厦1111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组织或承办比赛、提供马拉松赛事竞赛组织服务工作、提供赛事所需的器材,指导全省马拉松及路跑运动的开展,推动该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助推全省马拉松及路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的职责。
(一) 充分协调全省各地资源,加强与各地马拉松赛事组委会的沟通与协作,实现赛事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省性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守则,负责对全省本项目竞赛工作的指导。
(三) 指导本项目裁判员、志愿者、医疗救护人员队伍的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开展裁判员、医疗救护、志愿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 制定马拉松赛事在我省境内的总体计划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
(五) 组织协调马拉松赛事的宣传、新闻出版和相关赛事活动的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六) 制定省内马拉松赛事的举办标准和竞赛规程,指导省内马拉松比赛的线路制定与场地布置。
(七) 积极开展与本赛事有关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咨询服务。
(八) 搞好本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积极吸收相关体育赛事运营公司参与各地马拉松赛事的推广与宣传工作,以推动马拉松赛事产业链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自愿申请加入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的愿望与要求;
(三)在马拉松(路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人;
(四)能够支持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入会流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浙江马拉松官网下载);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发给会员登记表;
(三)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会长审核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发放会员或团体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发匾。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一)各马拉松及路跑赛事组委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各地体育策划、体育运营和赛事公司,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报社、电台、广播、新媒体等新闻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各市、县(市、区)马拉松(长跑)协会及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马拉松及路跑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申请手续以后,可申请加入本会,也可以分会形式加入本会,并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马拉松及路跑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企业家、赛事策划运营公司负责人、体育记者、路跑爱好者、马拉松赛事裁判均可通过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本协会会员有相关马拉松及路跑赛事部分名额的报名优先权;
(五)企业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取得赛事单位合作权;
(六)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会会员将终止和取消其本会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本会或本会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服从上级领导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并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联合制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体育主管部门和本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二) 单位会员代表;
(三) 个人会员代表;
(四) 有关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理事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副会长以上领导人;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听取会长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由设在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的常设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省体育大厦1111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由本会会长推荐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协助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支持浙江省境内马拉松赛事,支持力度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可特邀担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设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一) 竞赛服务委员会。
1.制定、执行浙江马拉松积分赛制度;
2.对马拉松及路跑爱好者进行培训和组织管理工作;
3.马拉松及路跑裁判员培训、等级考核和组织管理工作;
4.指导各地马拉松及路跑赛事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5.提供有偿的网站报名和后续保障系统服务工作;
6.协助当地医疗保障团队,指导马拉松赛事应急救护和培训工作;
7.提供有偿赛道专用AED的保障服务;
8.提供无线电通讯(对讲机)设备保障服务。
(二)赛事指导委会员。
1.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体育部门主办的马拉松及路跑赛事组委会组成;
2.指导相关赛事组委会起草、修订当地的马拉松竞赛规程;
3.相互间提供赛事资源和物资,达到资源整合利用;
4.互派赛事技术人员,以达到相互学习目的;
5.参与评选特色马拉松赛事工作;
6.承办协会年会的工作;
7.组织与国内外国际品牌马拉松赛事组委会相互交流学习活动。
(三)媒体宣传委员会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赛事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发挥“浙马”信息平台,宣传地方赛事信息;
3.为需要的赛事提供策划、宣传、包装工作;
4.协调相关媒体做好地方赛事的宣传工作;
5.构建本会内部信息交流网络,传递本会会员的工作信息。
(四)市场开发委员会
1.关注马拉松赛事的市场发展情况,为各组委会提供市场需求;
2.指导地方马拉松组委会进行市场开发工作;
3.为市、县马拉松组委会与赛事运营单位引线搭桥;
4.为市、县马拉松赛事提供有偿的策划运营服务;
5.综合相关赛事,进行整体市场开发和宣传;
6.组织筹办马拉松年会及项目座谈会。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成员组成,由 负责人负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选由会长提名。
第三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对应的工作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培训和广告收入;
(四)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